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首先,公安機關向學校送達被訴不予處罰決定是合法合規的。在學校與張文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公安機關作為學校的上級機關,有權要求學校接受其決定,并通知學生本人。因此,公安機關的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其次,雖然張文被學校開除了,但這并不影響公安機關對被訴不予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判斷。因為即使學校撤銷了張文的處分,該決定仍然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查并得到批準才能生效。因此,只要該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就應當被視為有效且不可更改。
最后,張文作為成年在校大學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并為此承擔責任。同時,他也應該尊重學校的教學管理規定,遵守校紀校規。
總的來說,此次案件的審理體現了公正、公平的原則,同時也提醒我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隨意改變事實真相或做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