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拼多多平臺上購物,購買了兩塊硬盤,總價為2308.88元。然而,當劉先生收到貨物時,發現硬盤上已經使用過,不符合原定的“僅退款”協議。因此,劉先生申請“僅退款”,但是平臺以“非質量問題”的理由拒絕了他的訴求。
盡管如此,劉先生并沒有選擇退貨,反而將店鋪店主任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6926.64元。而任女士則辯稱,自己是在告知劉先生銷售的是舊硬盤的前提下進行交易的,且劉先生在收到貨物后的第1天就提出了退貨的要求,所以她有權選擇退貨或者換新的硬盤,而劉先生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費用。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劉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任女士有過錯。同時,任女士也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來反駁劉先生的主張,比如她在得知劉先生想要退貨之后,主動提出來換新的硬盤,而且還承擔了運輸費用。此外,法院還認為劉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并未支持他的訴求。
最后,法院判定任女士及其平臺均同意劉先生的退款退貨申請,劉先生可以申請退貨并僅退款。雖然任女士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存在瑕疵,但她并非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也沒有支持劉先生要求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總的來說,此次事件警示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應該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避免沖動消費;同時也提醒商家,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